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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港遊艇基地基礎統包工程」建置工程施作範圍禁止停泊(如附圖),請於113年5月20日前配合移泊。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一、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廣遊艇遊憩產業之政策,並促進金門整體觀光遊憩市場發展,本處於水頭商港東護岸辦理「金門港遊憩船基地基礎工程(第一期)」,並提供船舶用水、電等服務,為此本處業於110年4月16、17日召開兩場地方說明會,近期施工廠商將於113年6月1日進場施作,完工後供遊艇船舶等泊靠需求。

二、依「商港法」:

(一)第15條:

1、第1項: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

2、第2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

3、第4項:第1項、第2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二)第33條:「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三)第67條: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為利旨案工程業務執行作業順遂,該區域為建置工程施作範圍禁止停泊(如附圖),請於113年5月20日前配合移泊,後續如經查獲未依規定違反本港商港區規定,本處將逕依商港法規定辦理,並得對港區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衍生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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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