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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貼之船舶運送業及載客小船經營業者應於每年3月16日前檢附補貼計畫送達受理申請機關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有關申請補貼之船舶運送業及載客小船經營業者應於每年3月16日前檢附補貼計畫所需之文件連同電子檔,送達受理申請機關。

一、受理申請機關如下:

1.船舶運送業:航港局(航務中心)。

2.載客小船經營業:小船經營所在地縣(市)政府。

二、離島海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規定:

https://www.motcmpb.gov.tw/Information/Detail/fd0be3c4-90e3-45a4-a283-5490a6e5e1ca?SiteId=1&NodeId=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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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