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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金門港水頭港區通行證核發作業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暨金門縣政府109年11月26日府觀交字第109010306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依新修訂作業要點申辦110-112年水頭港區通行證,爰舊有107-109年水頭港區通行證自110年3月1日起全面停用。
二、申辦水頭港區通行證請依本要點三、四、五、六及填具申請書辦理,人員通行證每張工本費計新台幣200元整、車輛通行證每張工本費計新台幣300元整,請依規定繳入專戶,另為利於本處審核作業,資料證件不完備者恕不受理,通知補齊(正)後再予以受理。
三、有關通行證遺失(含臨時證、貴賓證)依本要點六、應書面報請本處註銷及副知港警,申請補發人員通行證每張收取新台幣200元整、車輛通行證每張新台幣300元整。
四、進出港區各作業人員、車輛,均應主動出示證件,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五、新修訂作業要點及相關資料,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s://harbor.kinmen.gov.tw/),或至金門縣政府(網址:https://www.kinmen.gov.tw/)點選「機關介紹-縣政團隊」進入本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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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