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小犬颱風影響,請在港船舶關注颱風動態,並加強防颱措施,以維人、船安全,並派員留守,如無法配合人員留守,請儘速將船舶吊離海上,避免因天災造成損壞,本處不負賠償責任。 二、依商港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港船舶應保留足以操船及緊急應變之人力,並守聽VHF-11頻道,未依規定者,依商港法第六十七條裁罰。 金門縣港務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