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港法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4條第2項、行政院101年7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10039400號令暨交通部109年8月28日交航(一)字第109980018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原金門港料羅港區範圍金門縣政府於94年6月22日公告在案,因應港區現況腹地不足、航運安全及浚挖土方收容等因素,辦理港區範圍調整。
二、原港區總面積728,119平方公尺,包含水域面積471,997平方公尺、陸域面積256,122平方公尺,本次調整後總面積4,380,705平方公尺,包含水域4,112,141平方公尺、陸域268,564平方公尺,範圍詳如附件「金門港料羅港區調整後範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