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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產品,應檢查合格始得運出」
  • 發布單位:金門縣港務處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9月3日防檢一字第1101472179號函暨金門縣政府110年9月6日府建漁字第1100074727號辦理。

二、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與「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21日農防字第1091472152號公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修正等規定辦理。

三、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豬、牛、羊及鹿等)產品,應符合前項規定並完成檢查合格後始得運出,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人,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違反前項規定之偶蹄類動物產品,應退運回金門縣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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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9-08